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保监会集体“迟到”?
王晓雁

  在发现火车票里包含基本票价2%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而且已经悄悄收取了半个世纪这个秘密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黄金荣认为北京铁路局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将其告上法庭。2006年3月23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知情权被侵害诉由因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驳回黄金荣上诉。由于认为对违法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的保险机构、保险业务进行查处取缔是保监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因此今年3月底,黄金荣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保监会告上北京市一中院。
  “结果在我意料之中!”日前,黄金荣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里,法院认为,黄金荣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的诉由“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
  在这场因为涉及了历史遗留问题而显得曲折复杂的诉讼中,保监会是否具有审批、监管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定职责是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火车票强制险的保险费收入已包括在票价内,被当作运输收入而不再单独提出,因此保监会认为,它已经不属于商业保险,而自己只对国内商业保险有负责审批、监管职能;而原告则认为,保监会的职能已得以明确和扩展,“它不仅仅限于对商业保险的管理,而是延伸到了对非商业保险组织、政策性保险和强制性保险及对非保险性经营机构的管理。”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7月7日印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中对保监会定义、职能的表述,可以认定:被告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被告只对全国保险市场的商业保险行为负有统一的监管职责,原告诉称的北京铁路局收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的行为并非商业保险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对北京铁路局的上述行为负有调查、确认违法及制止的职责,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其在本案中提供的法律、法规均不能支持其主张。被告被诉行政决定以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其管辖的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依据不足。”
  因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黄金荣关于判决被告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王晓雁)